美國這次的《阻止網上盜版法案》(簡稱SOPA)及《保護知識產權法案》(簡稱PIPA),正是這醜陋金權的產物。名義上,法案是由議員提出的;實際上,這些議員從這醜陋金權裏,獲得了極大量的利益:包括賬面上都可見到的鉅額政治捐獻,以及無形的利益。SOPA的發起人、身兼眾議院司法委員會的蕭滅夫(Lamar Smith),就遭美國監察政治捐獻的組織「陽光基金會」(Sunlight Foundation)踢爆,在其國會議會生涯裏,至今已從電視、電影、音樂等傳統傳媒業界手上,收到近40萬美元的政治捐款(註1),當中包括美國唱片業協會(RIAA)、時代華納(Time Warner)、環球唱片(Universal Music Group)、美國有線電視與電訊協會(National Cable & Telecommunications Association)、清晰頻道通信公司(Clear Channel Communications)、康卡斯特公司(Comcast,美國一家主要有線電視)、全美廣播事業者聯盟(National Association of Broadcasters)等。單是計算SOPA法案開始游說至進入國會程序的三年(2009-2011年)間,蕭滅夫已從這些傳媒業界中,收到共15萬美元的捐款。